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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练员管理规定
2011-03-22 21:36 admin 

教练员管理规定

一、教练员队伍的素质和能力,直接影响运动队的训练质量和水平。因此,教练员实行目标责任制,每学期提供详细的训练计划、训练办法和训练目标,并与体育教研室签订目标责任书。

二、教练员要用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抓好运动队伍的训练和管理,不断提高自己的训练管理水平,提高运动队训练的质量,完成各项比赛任务,并争取优异成绩。同时,在提高运动员竞技水平的同时,也要注重提高运动员的政治、文化素质。

三、教练员对运动员的训练、营养等要有一个科学的指导,训练必须有计划,内容必须有依据,确保训练的高质量和高水平。在训练中,教练员要尊重训练规律,科学地安排好训练,要关心爱护运动员的身心健康。

四、根据比赛要求,教练员应向教研室提交所需器械、服装、运动鞋的型号、规格、数量,由教研室根据工作、经费预算计划签署初步意见,报基础部和学校主管部门。

五、教练员负责办理运动员比赛报名手续及参加有关的技术会议,遇重大问题需请示领导批准;同时应教育、要求运动员文明参赛、尊重对方和观众、树立良好的队风和赛风,对比赛中违纪、罢赛及有损学校形象的行为教练员要负主要责任。

六、无论参加哪一类比赛,赛后,教练员应及时向体育教研室移交比赛秩序册、成绩册、奖品等物以备存档,同时清还有关比赛的财物器材等。

七、根据运动队训练目标的完成情况对教练员实行奖罚。对取得优异成绩的代表队教练员予以奖励,教练员按本人所带运动员取得的最好成绩予以奖励。对参加集训与比赛的教练员予以训练补贴和工作量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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