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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运动队管理规定
2011-12-09 21:24 admin 

学生运动队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体育工作条例》,提高我院运动队训练、管理水平,激励广大教练员、运动员科学训练,提高运动成绩,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学院体育运动队的选拔。教练员由体育教研室教师担任,运动员在我院有正式学籍的学生中选拔。院运动队代表我院体育专项的最好水平,因此,院体育运动队的确定由基础部和体育教研室根据我院实际情况,结合院内外竞技比赛情况研究组建,报学院批准成立。

二、学院体育运动队组建后,实行主教练负责制,全面负责运动队的训练工作。训练工作必须做到有组织、有计划、有目标,确保训练、比赛任务的完成。

三、学院体育运动队必须按训练计划认真训练。为了保证训练任务的完成,运动队实行奖罚制度。对于达到训练目标并取得优异成绩的教练员与运动员按照学院相关规定予以奖励。对不能完成训练目标的运动队,教练员将自动失去执教资格,体育教研室另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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