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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员管理规定
2011-11-09 21:22 admin 

运动员管理规定

一、运动员日常管理条例

1、要服从领队和教练的统一管理。

2、要有吃苦耐劳,顽强拼搏的精神;坚持参加训练(生病、上课、考试除外),在训练与比赛中听从教练安排.不得无故迟到、旷课。

3、在训练时不得和教练顶撞,要绝对服从教练;队员对教练或其他队员有意见,可以口头或书面向领队反映。

4、队员之间要和睦相处,相互帮助,团结一致。

5、队员的训练时间一般不能影响正常学习,要正确恰当的处理好学习和训练的关系,积极进取,促进队员的全面发展。

6、爱护体育器材,如有损坏由当事人照价赔偿。

7、队员在校期间不准抽烟、酗酒。

8、对违规违纪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对屡教不改严重违犯校规者,做退队处理。

9、除本条例规定之外,队员在校期间违犯学校纪律规定者,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

二、运动员考勤和违纪处理办法

1、按照计划,下午分项目进行训练。每周训练3次,赛前集训需每周训练5次,每次训练时间为1.5小时,由教练员负责组织实施,不得间断训练。

2、训练实行教练员负责制,负责每天的训练与考勤,并将相关资料每周由体育教研室备档。 3、训练课迟到5次给予警告,一学期旷课10次者给予退队处理。

三、运动员奖励办法

1、名次奖励:获得全省前三名比赛名次,由教研室上报学校根据标准奖励。标准:第一名400元 第二名300元 第三名200元;按7人发放名次奖励,其余队员降一名次发放。

2、球队外出比赛,学生考试可按平时成绩认定。

3、对获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建议学生毕业时所在系优先考虑推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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