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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在教学活动中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规定
2008-02-27 22:24 admin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及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规范师生在教学活动中的用语,使普通话真正能够成为校园语言,消除师生交流中的方言隔阂,进一步提高学校整体的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为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和师生学习、使用普通话创设一个良好的语言环境,根据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全院学生要从纯洁规范祖国语言文字、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高度来认识学校普及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重要性,提高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自觉性。

二、教师在教学活动过程中,必须使用普通话。具体包括课堂教学的讲课与提问、实验指导、辅导答疑、考试、考查、监考等场合。教师教学中不仅自己要用普通话,而且在学生回答问题、课堂讨论等教学活动中对学生使用普通话都要有明确要求。

三、在教学活动中,要使用规范汉字,不使用繁体字、异体字以及国家废弃的简化字,不写错别字。选用或自编教材、讲义、试卷、板书、学生作业,其用字要符合国家颁布的规范标准和要求。

四、全体教师都应按规定要求,自觉参加上级普通话有关水平测试培训,并通过统一水平测试,达到规定相关等级,持有相应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

五、教学中教师使用普通话和规范用字的情况将作为教师业务考评、职称评聘、教育教学方面评优评先的参考,是青年教师基本功训练与考核的基本内容之一。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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